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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央廣網北京10月11日消息(記者孫瑩)據中國之聲《央廣新聞》報道,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11日上午對張帆等五名被告人故意殺人、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被告人張帆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張立冬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決定執行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呂迎春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,決定執行無期徒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被告人張航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年。被告人張巧聯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有期徒刑七年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被告人張帆、張立冬、呂迎春、張航、張巧聯及張某(張帆之弟,12周歲)均系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成員。2014年5月28日15時許,五被告人及張某到“麥當勞”招遠府前廣場餐廳就餐、滯留。當日21時許,張帆、呂迎春授意張航、張巧聯、張某向餐廳內的其他顧客索要聯繫方式,為發展“全能神”教徒做準備。因向被害人吳某某索要手機號碼時遭拒絕,張帆、呂迎春遂共同指認吳某某為“惡靈”,張帆首先持餐廳內座椅擊打吳某某頭部。被害人倒地後,張帆手撐餐桌反覆跳起、踩踏吳某某頭面部,並指使張立冬、張航、張巧聯、張某詛咒、毆打吳某某,致被害人吳某某當場死亡。其中,張立冬持拖把連續猛擊吳某某頭面部,直至將拖把打斷,後張立冬將吳某某從桌椅間拖出,用腳反覆猛力踢、踩、跺吳某某頭面部。呂迎春反覆踢、踹被害人吳某某腰臀部,並驅使張巧聯、張某毆打吳某某,還採取拳頭擊打、用頭盔砸等方式阻止“麥當勞”餐廳工作人員施救和報警。
  法院另查明,被告人呂迎春經他人介紹於1998年加入“全能神”邪教組織,並於2008年始糾合在招遠的“全能神”教徒聚會,宣揚“全能神”教義。被告人張帆於2007年開始接觸並信奉“全能神”,2008年與呂迎春通過互聯網結識,並跟隨呂迎春到招遠多次參加“全能神”教徒聚會。2008年年底,張帆在河北省無極縣先後將張立冬、陳秀娟(張帆之母)、張航、張某等家人發展為“全能神”教徒。2009年,張帆與家人移居招遠市後,與呂迎春在招遠市城區及下轄的玲瓏鎮、蠶莊鎮、齊山鎮等多地,秘密糾合“全能神”教徒四十餘名聚會百餘次。期間,呂迎春、張帆印製、散髮了“全能神”宣傳資料數十冊,並利用互聯網,先後在境內外網絡空間內,製作、傳播有關“全能神”的文章97篇,空間訪問量總計17萬餘次。
  被告人張立冬積極出資,在招遠市租賃或者購買多處房屋及店面,作為“全能神”教徒住所和活動場所,並出資購買交通工具、電腦、手機,安裝網絡寬帶,供傳播“全能神”使用。此外,張立冬聽從呂迎春、張帆指使,將家庭財產1000餘萬元以“奉獻”給“教會”的名義,存於呂迎春、張帆名下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張帆、張立冬、呂迎春、張航、張巧聯共同殘忍殺害被害人吳某某,均構成故意殺人罪;呂迎春、張帆、張立冬明知“全能神”系已經被國家取締的邪教組織,仍然糾合教徒秘密聚會,製作、傳播邪教組織信息,發展邪教組織成員,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,破壞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實施,均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,應當數罪並罰。根據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、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,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  宣判後,被告人呂迎春表示服判,不上訴,其他被告人當庭沒有明確表示是否上訴。
  被害人家屬、被告人家屬、部分市民、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委員和媒體記者共90餘人旁聽了宣判。  
  今年8月21日,山東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開庭審理,公訴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;視聽資料、電子數據;勘驗、檢查筆錄;物證;鑒定意見;書證;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等7組證據證明被告人故意殺人的事實。面對證據、面對指控,僅有張航和張巧聯兩人表示認罪、悔罪。庭審過程再次揭示了邪教反社會、反人類性以及害人害己的本質。
  公訴人出示的證人證言顯示,事發時,被告人張航跟餐廳就餐的人索要電話號碼,誰也沒想到,拒絕竟會招致殺身之禍。
  公訴人:被告人在被害人拒絕提供電話號碼後,就將其認定為“邪靈”,預殺之而後快,以及其殘暴的手段對被害人進行了令人髮指的毆打,至其當場死亡。
 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情節特別惡劣,手段特別殘忍,後果特別嚴重,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。案發後,警方查實,張立冬等人都是邪教組織成員。在庭審過程中,包括之前接受媒體採訪時,張立冬公然宣稱,信神不信法。
  證據顯示,從2008年起,被告人呂迎春、張帆先後成為邪教組織的積极參加者,張帆的家庭成員逐漸被髮展。
  公訴人:在“全能神”被國家明確認定為邪教的情況下,被告人呂迎春、張帆、張立冬仍然繼續進行全能神的活動,並且多次非法秘密聚會,通過互聯網傳播邪教信息,點擊量達17萬餘次。併進而發展到在公眾場合索要他人聯繫方式,為進一步傳播邪教、發展教徒做準備。依據《刑法》第三百條第一款之規定,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追究刑事責任。
  張帆的母親陳某某的證言顯示,為避免骨肉分離,她只好聽從張帆等人的各種差遣,甚至拱手奉上千萬家財,但仍被趕出家門,被視為最大的邪靈。全家視其猶如仇敵,一旦見到就要將她殺害。受害人家屬授權代理人在開庭後撤回對五被告人的附帶民事訴訟。他們希望被告人依法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,不再有機會殘害無辜、危害社會。  (原標題:山東招遠涉邪教故意殺人案宣判 2人死刑1人無期_tech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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